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费率或价格确定的合适与否是导致承包商费用索赔的关键。
(2)如果工程师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量表上实际工
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和价格调整)、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超过有效合同价(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15%,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和工程师议定的一笔款额,若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由工程师在考虑了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上级公司管理费后确定此款额。该款额仅以超过或等于“有效合同价”15%的那一部分为基础。
(3)也可按计日工方法估价。工程师如认为必要和可取,可以签发指示,规定按日计工方法进行工程估价变更。对这类工程变更,应按合同中包括的按日计工表中所定的项目和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对此所确定的费率或价格向承包商付款。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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